现将拟制定省政府规章的《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修订案)》上网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向省政府法制办或者省地震局反馈。
省政府法制办联系方式:来信来函请寄: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农林城建法规处,邮编:610016;电话:028—86604374;传真:028—86605107。
省地震局联系方式:来信来函请寄:四川省地震局法规处,邮编:610041;电话:028—85456534;传真:028—85438872。
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规定(修订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审定全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市(州)、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查本行政区域内报批的建设工程是否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和质检: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定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三)位于地震研究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
(四)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大型厂矿企业、新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以及长距离生命线工程。
(五)对本省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参照国家现行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 建设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归口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和抗震加固工作。
第八条 建设工程业主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或者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履行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义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拟建建设工程是否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九条 建设工程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未取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施工,银行不予拨款。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资格证书,并按照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开展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资格证书不得转借。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不得转让、转包。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到省或者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资格)的管理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丙级资质、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的审批,以及甲级、乙级资质、一级执业资格的审核。
第十二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者提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核: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考试并合格后,方可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或者提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资格)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资格)证书,或者批准其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报相应资质(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具备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纳入项目可行性总体报告。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收费应按省物价局制定的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执行,评价费用在项目待摊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规定送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的成员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的日常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处罚,并按要求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造成损失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报告不予审定,并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单位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或者有关要求开展评价工作,或者评价质量低劣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评价资质审批机关在资质年审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转让、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建设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以及违反本规定批准立项、施工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表: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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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型 |
工程项目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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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
铁路、公路中单孔子跨径≥15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1000米的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的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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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城市铁路旅客候车室,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万人次以上的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地下中心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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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通讯及供电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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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重要旅游索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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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
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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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跨度的影剧院、体育馆(中心)等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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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省、市(州)首脑机关办公大楼、市(州)级以上医院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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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类大型工矿企业、大跨度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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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产和存放剧毒、传染性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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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产和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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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州)级自来水处理厂及输水、供水干线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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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库容≥1亿立方米或坝高≥100米的尾矿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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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型粮油库、冷冻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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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 |
大中型水库、发电装机容量≥5万KW以上的水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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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机容量≥30万KW或规划容量≥80万KW的火力发电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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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KV、500KV变电所,500KV线路大跨越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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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省、市(州)级电力调度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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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储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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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城市上游Ⅰ级挡水建(构)筑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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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播 |
中央、省级电视调频及广播发射塔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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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射总功率≥200KW的机房及天线支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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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讯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区中心、省、市(州)级卫星地面通讯站、长途电信枢纽、移动通讯枢纽、终局容量≥5万门的市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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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设 施 |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废料处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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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原料生产厂房和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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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 |
大中型化工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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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输油(气)管道的站点与重要区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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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立方米储油、10万立方米储气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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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
日污水处理能力≥10万方米的污水处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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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工程 |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全国性标准、规范、规程等所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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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业主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
备注:1.此表系根据四川省地震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交通厅联合签发《关于四川省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的通知》(川震发法[2004]9号)之规定。
2.表中所指重点监视防御区指国家和省圈定的甘孜、阿坝、凉山、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乐山、攀枝花、自贡、宜宾等市(州)所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