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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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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执法
2008-07-01 16:42:16.0 来源: 作者:   【     

《防震减灾法》赋予了地震部门(机构)的行政执法权。为加强和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中国地震局制定了《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于1999年8月10日发布、施行。有关知识、要点如下:
一、 地震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地震部门(机构)依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地震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地震行政执法人员是具备条件、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人员。
三、 地震行政执法管辖实行地域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行政执法。
四、 地震行政执法的内容:
1、 依法组织的地震行政检查,如地震应急检查、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检查;
2、 地震行政许可,主要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和上岗证的审批、发放、年检等;
3、 地震行政确认,主要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认证、合同登记等;
4、 地震行政处罚,主要指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对破坏地震遗址、遗迹的,对违反地震预报管理规定的,对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依法给予的警告、吊销证书、罚款等。
五、 地震行政执法的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六、 地震行政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震行政执法在总体上“有法可依”,主要问题是没有做到“有法必依”。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地震部门还“不敢执法,不会执法”,地震行政执法的实例还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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