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通讯
4.4 指挥与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次生灾害防御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7.1 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7.2 祖国大陆对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应急
8.2 平息地震谣言
8.3 特殊时期戒备
8.4 应对毗邻震灾
9 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国际沟通与协作
10.4 奖励与责任
10.5 制定与解释部门
10.6 预案实施时间
11 附录
11.1 与地震应急相关的应急预案
11.2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1.3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省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以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中国地震局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经国务院批准,由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国务院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中国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
国务院副秘书长
解放军总参谋部作战部负责同志
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
民政部负责同志
公安部负责同志
成 员: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总局、旅游局、港澳办、台办、新闻办、保监会、武警总部、中国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图: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提出跨省(区、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封锁国境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中国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灾情信息、信息发布、港澳台和国际联络、条件保障等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负责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2.2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描述如下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含火山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对全国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2 预警预防行动
中国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工作。
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中国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预测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中国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预测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预警预防机制如下图所示。

3.3 预警支持系统
全国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负责集合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国家数字地震台网负责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中国地壳运动观测网络数据中心(GPS中心)负责监测地壳运动;卫星通信网络为数据传输及全国地震系统计算机网络提供信道和连接手段;计算机网络数据信息中心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硬件平台。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
地震灾害 等 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年 生产总值比例 |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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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1%以上 |
7.0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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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 地震灾害 |
50—299人 |
|
6.5—7.0级 |
|
较 大 地震灾害 |
20—49人 |
|
6.0—6.5级 |
|
一 般 地震灾害 |
20人以下 |
|
5.0—6.0级 |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国务院领导同志。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中国地震局局长。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中国地震局副局长。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中国地震局副局长。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Ⅲ级、Ⅱ级响应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对灾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进行核准并考虑相关因素,确定相应的国家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当需要启动I级响应时,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决定。国家地震应急分级响应如下图所示: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中国地震局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国内东经105度以东大陆地区震级大于等于4级的地震、其它地区震级大于等于5级的地震,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在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青藏高原、台湾及南海地区震后40分钟内完成);对于我国周边地区(边境线外200千米以内)震级大于等于6级的地震,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在震后5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对于发生在首都圈地区震级大于等于3级的地震,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
4.2.2 中国地震局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省(区、市)地震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省(区、市)地震部门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中国地震局;要与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中国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省(区、市)地震部门报告,经省(区、市)地震部门汇总后,上报中国地震局;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中国地震局指定的网址。有关省(区、市)地震部门和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国务院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
中国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在4小时内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港澳办、台办或外交部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港澳办、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外交部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国家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讯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启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信息产业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信息产业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I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2)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履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国务院领导同志召开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调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第三,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四,组织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五,视情况,建议国务院向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第六,视情况,建议国务院实施跨省(区、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封锁国境等紧急应急措施。
第七,视情况,建议国务院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4.4.2 Ⅱ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2)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向国务院建议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灾区的需求,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建议调遣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经国务院批准后,中国地震局与有关部门协商行动。
当地震造成大量人员被压埋,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建议调遣人民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国务院如认为必要,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组织指挥部队行动。
当地震造成两个以上的省(区、市)受灾,或者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并造成严重损失,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建议派出工作组。国务院如认为必要,派出工作组前往灾区,协调解决省(区、市)人民政府难以解决的问题。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3 Ⅲ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州、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适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建议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视地震灾区的需求,中国地震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对灾区紧急支援。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4 Ⅳ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国务院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中国地震局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国际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解放军总参谋部、武警总部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卫生部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水利部、国防科工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环保总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中国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省(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灾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中国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中国地震局负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中国地震局、民政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监会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调查和总结
由中国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国务院。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信息产业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信息产业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中国地震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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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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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抢救 队 伍 |
社区志愿者队伍 |
地方救援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
邻省地震救援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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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抢险 队 伍 |
当地抢险队伍 |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邻省抢险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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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 队 伍 |
消防部队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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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护 队 伍 |
当地的 急救医疗队伍 |
当地医院的 后备医疗队 |
附近军队医疗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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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
省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
中国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
邻省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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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 安全鉴定 队 伍 |
省地震局建设厅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 伍 |
中国地震局和 建设部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
邻省地震局和 建设厅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
6.2.3 交通运输保障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 电力保障
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发展改革委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 治安保障
武警总部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公安部、武警总部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 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商务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民政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 经费保障
财政部负责中央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负责中央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 呼吁与接受外援
外交部、民政部、商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民政部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中国地震局、外交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2.13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外交部、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外交部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予以配合;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对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中国地震局会同外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组织接待中心,协调联合国救援中心和来华外国救援队的救援行动。运送救援队、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中国地震局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中国地震局各研究机构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的有关研究机构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由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 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7.1 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香港、澳门发生地震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对于香港或澳门有较大影响的地震时,采取如下应急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并组织地震趋势判断;港澳办了解情况,视情表示慰问。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并组织地震趋势判断;港澳办了解灾情并询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国务院视情表示慰问,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视情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并组织地震趋势判断;港澳办了解灾情并询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国务院表示慰问,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调派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准备拨发救灾款,组织有关部门和省份进行紧急支援;广东省人民政府准备安置进入内地避震的港澳居民。
7.2 祖国大陆对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台湾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视地震灾区需求提供地震监测信息和趋势判断意见,派遣救援队和医疗队,援助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国务院;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8.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大中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中国地震局视情上报国务院,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作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
8.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中国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国务院。
8.4 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国家或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我国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国家或地区边民大量进入我国境内避难的情况,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国务院部署和组织有关的应急工作。
9 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进行火山喷发实时监测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要时向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开展火山灾害损失评估。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人口迁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中国地震局备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区、市)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地震局承担。
10.3 国际沟通与协作
地震救援行动中需要与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沟通和协作。主要的机构和组织如下:
•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OCHA(Office of Coordination of Humanitarian Affairs);
•联合国灾害评估与协调队UNDAC(United Nations Disaster Assessment and Coordination);
•国际搜索与救援咨询团INSARAG(Internationnal Search And Rescue Advisory Group);
•联合国现场行动协调中心OSOCC(On-Site Operations Coordination Centre),其使命是协助当地政府紧急事务管理中心(LEMA)协调现场国际搜寻和救援行动,包括协助受灾国LEMA评价对国际救援队伍的需求,并将各队伍的行动能力介绍给LEMA,在当地机场建立接待中心以协调国际救援队伍的到达并提供后勤支持;
•国际救援网(www.reliefweb.int)及虚拟现场协调中心(Virtual OSOCC):主要是发布灾害信息、救援队资源信息及现场工作信息;
当地政府紧急事务管理中心(局)LEMA(Local Emergency Managmant Agency)。
10.4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10.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 附录
11.1 与地震应急相关的应急预案(略)
11.2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地震局(台)地震灾情速报(第××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止年月日时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11.3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略)